中新網12月2日電 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消息,近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關於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的規房屋出租定》。規定指出,重大事故調查報告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60日提交;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30日。
  規定指出,因事故造成的失蹤人員,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後(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後),按照死亡人員進行統計,並網站優化重新確定事故等級。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事故發生單位依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提出意見,經事故發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事故發生單位無上級主管部門的,直接報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規定明確,事故調查工作應當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科學嚴謹、註重實效的原則認真開展。事故調查組應當在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的基礎上,分清事故責任,依法依規依紀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嚴肅的處理意見,杜絕失之於軟票貼、失之於寬、失之於慢的現象。
  規定指出,對掛牌督辦、跟蹤督辦的事故,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督辦機關請示彙報。負責督辦的部門應當加強督促檢查,並對事故查處進行具體指導,嚴格審核把關。對於中央企業網路行銷發生的事故,事故發生地的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提級調查。
  規定明確,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下列期限,向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一)特別重大事故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二)重大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60日;(三)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30日。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室內裝潢,可以延長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規定指出,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的原因、性質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事故調查組組長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進一步協調;經協調仍不能統一意見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對落實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責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規定指出,經過批覆的事故調查報告的正文部分由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在政府網站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全文公開,但依法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報告及其批覆的3個月內,將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情況、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書面報(抄)送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  (原標題:安監總局:重大事故調查報告須事發後60日內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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